香港條例如理事會沒有填補空缺,則行政長官可委任會計師加入理事會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如理事會沒有填補空缺, 則行政長官可委任會計師加入理事會 (由2004年第23號第54條修訂) 如理事會沒有在 30日內根據第11(1)條以委任方式填補空缺, 則行政長官可委任屬第10(2)(c)條第(i)或 (ii)節所提述的 類別(視空缺所需而定)的 會計師填補空缺。 (由1999年第31號第3條修訂; 由2004年第23號第54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