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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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會計師條例 - SECT 12

當選理事的強制卸任

(Past version on 08/09/2004).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1A)款及第13(2)條另有規定外, 緊接每屆公會週年大會結束前, 7名自最近一次當選後任職最長的
當選理事須卸任。 (由 1994年第96號第6條修訂; 由2004年第23號第12條修訂)

(1A) 除第13(2)條另有規定外, 在 緊接指定日期後的 首兩屆公會周年大會結束前—

   (a)  在 上述的 首屆周年大會上, 6名自最近一次當選後在 任時間最長的 當選理事須卸任; 及

   (b)  在 上述的 第二屆周年大會上, 6名自最近一次當選後在 任時間最長的
        當選理事和一名以抽籤方式從餘下8名當選理事中選出的 理事須卸任。 (由2004年第23號第12條增補)

(2) (由1994年第96號第6條廢除)

(3) 每名按照本條卸任的 當選理事有資格再度獲選。

(4) 增選理事的 任期至緊接下屆週年大會結束前為止, 並有資格再獲增選或 (屬在 緊接有關日期前憑藉已廢除的
第24(2)條而有權註冊為專業會計 師的 人除外)獲選為理事會理事。 (由1994年第96號第6條增補。 由2004年第23號第12條修訂)
(由1985年第14號第4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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