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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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會計師條例 - SECT 11
填補理事會的空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如根據第4(3)或 (4)條出現臨時空缺, 或 有空缺根據第15(1)條當作產生, 如屬增選理事的 空缺,
則理事會可委任會計師填補, 又如屬 當選理事的 空缺, 則理事會可委任屬第10(2)(c)條第(i)或 (ii)節所提述的
類別(視空缺所需而定)的 會計師填補。 (由1994年第96號第5條修 訂)
(2) 根據第(1)款委任以填補─
(a) 第4(3)或 (4)條所指的 臨時空缺的 會計師, 其任期為其獲委任替代的 理事本可出任的 任期, 或
直至該理事恢復出任在 理事會的 職位為止, 兩 者以較早者為準; 或
(b) 第15(1)條所指的 空缺的 會計師, 其任期為其獲委任替代的 理事本可出任的 任期。 (由2004年第23號第11及54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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