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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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 SECT 27

有關強制執行的罪行

任何人─

   (a)  故意抗拒、 妨礙或 阻延任何公職人員行使第23條所賦予, 並且是其獲授權行使的 權力;

   (b)  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公職人員在 根據第23條行使其獲授權行使的 權力時適當作出的 要求;

   (c)  在 遵守或 其意是遵守第VII部所指的 公職人員的 要求時, 交出他知道在 要項上是不正確或 不準確的 圖則、
        紀錄或 文件, 或 交出他不相信是正確或 準確的 圖則、 紀錄或 文件; 或

   (d)  故意或 罔顧後果地提供在 要項上是不正確的 資料, 或 在 根據第VII部須提供資料的 任何事宜方面隱瞞資料,
        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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