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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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 SECT 22

獲授權人員

第VII部

強制執行

(1) 署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行使署長在 授權書中指明的 根據本部賦予獲授權人員的 權力。

(2) 根據本部行使權力的 公職人員─

   (a)  可要求任何人士的 協助, 而該協助是他合理要求以執行其職能的 ;

   (b)  須在 要求下出示他根據《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獲發給的 身分證, 並須一併出示他根據本條獲發給的 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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