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授權人員 第VII部 強制執行 (1) 署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行使署長在 授權書中指明的 根據本部賦予獲授權人員的 權力。 (2) 根據本部行使權力的 公職人員─ (a) 可要求任何人士的 協助, 而該協助是他合理要求以執行其職能的 ; (b) 須在 要求下出示他根據《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獲發給的 身分證, 並須一併出示他根據本條獲發給的 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