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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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 SECT 21
可為上訴法庭作案件呈述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在 本部所指的 上訴獲裁定前, 上訴委員會可以案件呈述的 方式將在 上訴中產生的 法律問題轉介上訴法庭裁定。
(2) 上訴法庭聆訊該案件時, 可修訂該案件或 命令將該案件發還上訴委員會以便在 顧及上訴法庭的 意見後作修訂。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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