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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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 SECT 16

技術備忘錄

(Past version on 01/01/2000).
(Past version on 01/04/1998).

第V部

技術備忘錄

(1) 局長可發出就下述事項列出原則、 程序、 指引、 規定及準則的 技術備忘錄─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 78號第7條修訂)

   (a)  工程項目簡介的 技術內容;

   (b)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或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 技術內容;

   (c)  決定指定工程項目是否在 環境考慮方面屬可接受的 ;

   (d)  決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的 規定;

   (e)  決定署長是否准許申請人根據第5(9)、 (10)或 (11)條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f)  解決環境影響研究概要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在 內容上的 衝突;

   (g)  採納其他主管當局的 意見;

   (h)  決定何者屬環境影響的 實質改變、 增加或 更改或 指定工程項目的 實質改變、 增建或 改建;

   (i)  環境許可證的 發出;

   (j)  為指定工程項目施加環境監察與審核規定, 作為環境許可證的 條件。

(2) 技術備忘錄可規定或 授權署長依循局長的 意見。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3) 局長在 依據技術備忘錄給予意見時, 須確保他的 意見的 效果是為保護環境。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 78號第7條修訂)

(4) 當就第5、 6、 8、 10、 12、 13及14條所指事宜作出決定時, 署長須以所有適用的 技術備忘錄為指引。

(5) 技術備忘錄須在 憲報刊登, 並須在 刊登後於隨後的 一次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該會省覽。 (由2000年第34號第3條修訂)

(6) 技術備忘錄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後, 立法會可藉在 該會議後28天期間屆滿前舉行的 一次立法會會議上所通過的
決議, 廢除該技術備忘 錄。 (由2000年第34號第3條修訂)

(7) 如辯論期的 屆滿日期若非因本款規定則原應是─

   (a)  在 立法會會期結束後, 或 在 解散後; 但

   (b)  在 立法會下一會期的 第二次會議日或 該日之前, 則該期限延展至該第二次會議後的 翌日, 並在 該翌日屆滿。
        (由2000年第34號第3條修訂)

*(8) 立法會可於第(6)款所指的 期限或 憑藉第(7)款而延展的 該期限屆滿之前, 藉決議就其中指明的 技術備忘錄—

   (a)  (就第(6)款所指的 期限而言)將該期限延展至在 該期限屆滿之日後第21天或 之後舉行的 首次立法會會議;

   (b)  (在 第(6)款所指的 期限已憑藉第(7)款而延展的 情況下)將經如此延展的 該期限延展至在 該下一會期的
        第二次會議日後第21天或 之後舉行 的 首次立法會會議。 (由2002年第8號第22條代替)

(9) 立法會按照本條通過的 決議, 須在 通過決議的 14天內或 在 行政長官就個別情況而容許的 較長期限內, 在
憲報刊登。 (由2000年第 34號第3條修訂)

(10) 根據本條發出的 技術備忘錄, 須自該技術備忘錄的 立法會辯論期屆滿時起實施。 (由2000年第34號第3條修訂)

(11) 在 本條中,

 “會議”(sitting) 當用於計算時間時, 指該會議開始當日, 且僅包括有附屬法例列於議事程序表內的
會議。

(12) 技術備忘錄並非附屬法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本款經《 2002年延展審議期限(立法會)條例》 (2002年第8號)第22條修訂, 相關的 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條例第23條。


“會議”(sit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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