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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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馬管制區條例 - SECT 8
圖則的證明
(1) 在 法院進行的 任何法律程序中, 凡根據第6條擬備並根據第7條核證的 圖則的 任何副本經運輸署署長核證為該圖則的
副本, 該副本即為在 核證該副 本當日的 管制區範圍的 確證。
(2) 任何看來是運輸署署長根據第(1)款核證的 圖則, 均須予接納而無須進一 步證明, 並須在
相反證明成立之前推定為已由運輸署署長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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