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未經批准的裝置
(1) 即使任何其他條例的 條文另有規定, 任何人不得未經地政總署署長就第2條中“裝置”的 定義的 (a)段所指的 裝置或
運輸署署長就該定義的
(b) 或 (c)段所指的 裝置(視屬何情況而定)事先以書面同意, 而在 管制區的 任何部分之內或 其地面、 地底或
上空安裝、 放置、 鋪設或 豎立任何裝置。
(2) 就“裝置”的 定義的 (a)段中所指的 裝置而根據第(1)款給予的 同意, 須受地政總署署長所施加的 條件規限,
並須就該項同意繳付地政總署署 長所訂定的 收費。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