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的身分證明 如在 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提出的 檢控中, 有符合以下說明的 陳述書向法庭呈示─ (a) 看來是已由被控人簽署的 ; (b) 是按照根據第17(2)條送達被控人的 通知而提交的 ; 及 (c) 述明被控人在 該罪行發生時是該車輛的 駕駛人的 , 法庭須接納該陳述書為在 該罪行發生時被控人是該車輛的 駕駛人的 表面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