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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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電報條例 - SECT 5
免責辯護及例外情況
(1) 凡任何人─
(a) 為保全其本人或 其他人的 生命或 防止其本人或 其他人受損傷; 或
(b) 為保全他所屬的 船隻或 保存其他船隻, 而作出任何作為, 並採取所有合理預防措施以避免海底電纜受損壞,
則該人並不當作作出第4條所指的 非法及故意的 作為。
(2) 如在 真誠地企圖修理某條海底電纜時引致另一條海底電纜折斷或 損壞, 則該折斷或 損壞並不當作非法及故意的
折斷或 損壞。
(3) 第(2)款並不適用以豁免任何人根據本條例或 在 其他情況下須繳付遭折斷或 損壞的 海底電纜的 修理費用的 法律責任。
(1996年制定) 〔 比照 1885 c. 49 s. 3(3) & (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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