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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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電報條例 - SECT 3
《公約》具有法律效力
除本條例的 條文另有規定外, 列載於附表的 《 公約》 , 即從列載於本條例英文文本附表的 《 公約》 的 法文原文的
英文譯本翻譯過來的 中文譯本, 繼續在 香港具有法律的 效 力。
(1996年制定) 〔 比照 1885 c. 49 s. 2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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