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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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電報條例 - SECT 10
保留條文
(1) 本條例的 條文增補而並非減損普通法或 在 成文法則下現行的 保護海底電纜方面的 任何其他條文。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a) 本條例並不使任何人無須承擔除本條例規定須承擔的 法律責任外, 根據任何條例或 在 其他方面就公訴、
法律程序、 懲罰或 罰則所須承擔的 法律責 任; 及
(b) 本條例及關於任何事宜的 法律程序均不得豁免任何人在 就該同一事宜進行的 法律訴訟或 訟案中的 法律責任。
(3) 第(2)款的 條文不得適用而致使任何人─
(a) 因同一罪行而受懲罰兩次; 或
(b) 就同一損壞而須繳付補償兩次。
(1996年制定) 〔 比照 1885 c. 49 s. 10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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