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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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鯨業(規管)條例 - SECT 5
第6至8條所適用的鯨的種類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1/2000).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第6至8條在 適用於在 香港註冊的 船舶或 飛機, 或 在 適用於位於香港的 工廠時, 所具有的 效力猶如凡提述鯨之處,
均為只提述被稱為鬚鯨(或 baleen whales)、 抹香鯨、 spermaceti whales、 cachalots 或 pot whales 的 鯨一樣,
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藉 在 憲報刊登的 命令指示該等提述須包括該命令所指明的 任何並非第4條所提述的 鯨的 種類。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6, 7, 8條 *〉 (由1997年第 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2) 根據第(1)款所作出的 命令可規定, 本條例憑藉該命令而適用時, 須包含該命令所指明的 例外情況或
經作出該命令所指明的 適應化改編或 變通而 具有效力。
(1996年制定) [經 1981 c. 29 s. 35(2) U.K. 代替的 1934 c. 49 s. 1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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