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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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安條例 - SECT 59
關於獲授權人員的罪行
(1) 在 不損害任何其他法律的 原則下, 任何人如─
(a) 故意妨礙任何獲授權人員行使其在 本條例下的 權力或 履行其在 本條例下的 職責;
(b) 故意不遵從由任何上述獲授權人員恰當地向他提出的 任何要求;
(c) 沒有合理辯解而不給予上述獲授權人員為了行使其在 本條例下的 權力或 履行本條例下的 職責而合理地需要的
任何協助; 或
(d) 冒認為獲授權人員,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當被要求向任何在 行使其在 本條例下的 權力或 履行其在 本條例下的 職責的 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時,
如提供他明知在 要項上屬虛假或 具誤導性 的 資料或 罔顧後果地作出在 要項上屬虛假或 具誤導性的 陳述,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 本條不得解釋為可要求任何人提供可導致他入罪的 任何資料。
(199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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