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航空保安條例 - SECT 55
規例︰一般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1號第3條
(1) 根據第53或 54條訂立的 任何規例可─
(a) 為不同情況或 不同類別人士作出不同規定;
(b) 為某個案或 某類個案作出規定;
(c) 訂立只適用於該規例所訂明的 情況的 條文;
(d) 為施行該規例而指明格式;
(e) 賦權監督批予豁免遵守該規例;
(f) 訂立因該規例訂立的 任何條文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 監督(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需要有或 適宜有的 附帶、
補充、 相應的 過渡性條文。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2) 根據第53或 54條訂立的 任何規例, 可就違反該規例訂明罪行, 並可規定判處─
(a) 不超逾第5級的 罰款;
(b) (若屬持續犯罪)就持續犯罪期間, 按每日計不超逾$10000的 罰款; 及
(c) 不超逾2年的 監禁。
(1996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