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航空保安條例 - SECT 55

規例︰一般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1號第3條

(1) 根據第53或 54條訂立的 任何規例可─

   (a)  為不同情況或 不同類別人士作出不同規定;

   (b)  為某個案或 某類個案作出規定;

   (c)  訂立只適用於該規例所訂明的 情況的 條文;

   (d)  為施行該規例而指明格式;

   (e)  賦權監督批予豁免遵守該規例;

   (f)  訂立因該規例訂立的 任何條文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 監督(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需要有或 適宜有的 附帶、
        補充、 相應的 過渡性條文。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2) 根據第53或 54條訂立的 任何規例, 可就違反該規例訂明罪行, 並可規定判處─

   (a)  不超逾第5級的 罰款;

   (b)  (若屬持續犯罪)就持續犯罪期間, 按每日計不超逾$10000的 罰款; 及

   (c)  不超逾2年的 監禁。

(1996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