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航空保安條例 - SECT 53

規例︰一般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1號第3條 第X部

雜項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施行以下條文而訂立規例─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a)  第7(1)條; 及

   (b)  第7(2)條。

(2) 監督可參照委員會的 意見訂立規例─

   (a)  在 不損害第36條的 規定的 原則下, 就禁止、 限制或 以其他方式管制任何人、 動物、 車輛、 船隻或
        其他東西進入禁區或 其任何部分, 或 限制或 以其 他方式管制任何人、 動物、 車輛或 其他東西在 禁區或
        其任何部分內流通, 訂定條文;

   (b)  就任何人及車輛進入禁區或 在 禁區內流通發出和展示許可證或 證明身分文件事宜, 訂定條文;

   (c)  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i)    管制在 飛機上運載或 將會在 飛機上運載的 任何違禁物品; 或

        (ii)   禁止在 飛機上運載任何違禁物品; 及

   (d)  概括而言, 為更佳地或 更有效地─

        (i)    施行本條例的 條文; 及

        (ii)   實施《 計劃》 , 訂定條文。

(1996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