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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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安條例 - SECT 48
關乎強制執行通知的罪行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送達他的 強制執行通知, 即屬犯罪─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
(2) 凡任何人就沒有遵從強制執行通知的 行為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的 罪行, 而該行為在 他被定罪後持續而無合理辯解,
他即屬犯另一罪行, 一經定 罪, 可就該另一罪行的 持續期間處以按每日計不超逾$1000的 罰款。
(由2005年第14號第9條修訂)
(3) 任何人故意干擾為遵從任何強制執行通知而在 任何土地上建造任何建築物或 施行任何工程, 或
故意干擾為遵從任何強制執行通知而安裝在 任何土地 之上、 之下或 上空或 橫越該土地的 任何東西, 即屬犯罪─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
(199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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