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航空保安條例 - SECT 31
對保安指示提出反對
(1) 獲發給保安指示的 人可向監督送達書面通知, 基於以下理由反對該指示─
(a) 該指示內指明的 措施屬不必要的 , 並且應予免除; 或
(b) 該指示內指明的 措施過於嚴苛或 不便, 並且應予修改。
(2) 凡獲發給保安指示的 人根據第(1)款送達反對該指示的 通知, 監督須考慮反對的 理由, 如反對者提出要求,
則須給予他在 由監督為此目的 委任的 公職人員面前作出陳詞的 合理機會; 該人員其後須就該反對作出以下決定─
(a) 確認該指示, 一如其原先發出者;
(b) 確認該指示, 但須依照根據第(3)款發出的 通知所指明者作出一項或 多於一項修改; 或
(c) 撤回該指示。
(3) 根據第(2)款作出的 決定須由監督藉書面通知的 方式通知反對者。
(1996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