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航空保安條例 - SECT 31

對保安指示提出反對

(1) 獲發給保安指示的 人可向監督送達書面通知, 基於以下理由反對該指示─

   (a)  該指示內指明的 措施屬不必要的 , 並且應予免除; 或

   (b)  該指示內指明的 措施過於嚴苛或 不便, 並且應予修改。

(2) 凡獲發給保安指示的 人根據第(1)款送達反對該指示的 通知, 監督須考慮反對的 理由, 如反對者提出要求,
則須給予他在 由監督為此目的 委任的 公職人員面前作出陳詞的 合理機會; 該人員其後須就該反對作出以下決定─

   (a)  確認該指示, 一如其原先發出者;

   (b)  確認該指示, 但須依照根據第(3)款發出的 通知所指明者作出一項或 多於一項修改; 或

   (c)  撤回該指示。

(3) 根據第(2)款作出的 決定須由監督藉書面通知的 方式通知反對者。

(1996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