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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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安條例 - SECT 23
監督的職能
(1) 監督的 職能是發展、 維持並實施《 計劃》 。
(2) 在 不損害第(1)款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監督須─
(a) 監管對本部的 條文的 遵守; 及
(b) 向因《 計劃》 的 實施而受影響的 人提供意見。
(199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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