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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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安條例 - SECT 17
未經授權而在飛機上
(1) 任何人不得─
(a) 登上在 任何機場的 飛機, 除非獲得該飛機的 營運者或 任何代他行事的 人的 准許; 或
(b) 在 該飛機的 營運者或 任何代他行事的 人要求他離開後仍逗留在 該飛機上。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的 規定,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
(199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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