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航空保安條例 - SECT 17

未經授權而在飛機上

(1) 任何人不得─

   (a)  登上在 任何機場的 飛機, 除非獲得該飛機的 營運者或 任何代他行事的 人的 准許; 或

   (b)  在 該飛機的 營運者或 任何代他行事的 人要求他離開後仍逗留在 該飛機上。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的 規定,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

(1996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