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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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安條例 - SECT 12A

一般暴力行為、威脅、毀壞財產等

(1) 在 不損害第3、 9(1)(b)或 12條的 原則下但在 第12C條的 規限下, 凡任何人在 一架飛機(不論該飛機在 何處註冊)上當在
香港以外的 地 方時作出任何作為, 而該作為假如在 香港作出便會構成《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12章)第17(a)、 19、 39或
40條或 《 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章)第 24、 60、 118、 118A、 122、 146或 148條所訂的 罪行, 則該作為即構成該罪行。

(2) 為免生疑問, 就第(1)款而言, 在 《 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章)第148(1)條中提述“公眾地方”及“公眾”之處,
須分別當作為包括 飛機及飛機乘客及機組成員。 (由2005年第14號第4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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