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494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刑事法對飛機的適用範圍
4. 飛機機長的權力
5. 海盜行為
6. 關乎飛機的證據方面的條文
7. 關於書面證據方面的條文
8. 劫機
9. 摧毀或損毀飛機或危害飛機的安全
10. 與某些危險物品有關的罪行
11. 危害或相當可能會危害飛機安全的其他作為
12. 在劫機或企圖劫機期間作出的暴力行為等
12A. 一般暴力行為、威脅、毀壞財產等
12B. 與難受管束行為有關的罪行等
12C. 請求及保證
13. 當懷疑有人意圖犯罪時可行使的權力
14. 對罪行的檢控
15. 危害機場的安全
16. 關乎行李、貨物等的虛假陳述
17. 未經授權而在飛機上
18. (由1997年第204號法律公告廢除)
19. (由1997年第204號法律公告廢除)
20. (由1997年第204號法律公告廢除)
21. 第8、9、11、12、12A、12B及15條的域外法律效 力的適用範圍
22. 航空保安監督
23. 監督的職能
24. 行政長官可給予指示
25. 由監督作出轉授
26. 航空保安委員會
27. 航空保安計劃
28. 保安指示
29. 關於保安指示的條文
30. 監督可批准作例外處理
31. 對保安指示提出反對
32. 上訴
33. 本部適用的目的
34. 監督要求提供資料的權力
35. 禁區的指定
36. 禁止進入禁區
37. 對飛機施加限制的權力
38. 要求搜查機場的權力
39. 要求其他人進行搜查的權力
40. 根據第38及39條作出的指示可以包括的事宜
41. 須令監督滿意的某些工程
42. 處理某類乘客的程序
43. 釋義(第IX部)
44. 對指示的範圍的限制
45. 一般性的指示
46. 強制執行通知
47. 強制執行通知的內容
48. 關乎強制執行通知的罪行
49. 對強制執行通知提出反對
50. 強制執行通知︰補充條文
51. 就其他法律下的權利與責任方面的指示的實施
52. 監督可採取行動
53. 規例︰一般權力
54. 規例︰報告事故的責任
55. 規例︰一般條文
56. 財政司司長可指示支付特惠款項
57. 進入處所等與搜查、檢取等的權力
58. 視察飛機及機場
59. 關於獲授權人員的罪行
60. 循簡易程序拘捕犯罪者
61. 通知的送達
62. 董事等的法律責任
63. 獲授權人員的委任
64. 附表1及3的修訂
65. 廢除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