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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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武器條例 - SECT 5

搜查與蒐集證據的權力

(1) 裁判官如根據經宣誓而作的 告發, 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已犯、 正犯或 將會犯第2條所訂的 罪行,
則裁判官可批出搜查手令, 授權任何警務人員

 ─

   (a)  進入手令指名的 處所(如需要時可使用武力), 並搜查該處所及在 該處發現的 每個人;

   (b)  查閱在 處所內發現的 任何文件、 物件或 物質或 在 該處發現的 人所管有的 文件、 物件或 物質,
        抄印任何該等文件和從該等物質中抽取樣本;

   (c)  檢取與扣押─

        (i)    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與已犯、 正犯或 將會犯的 第2條所訂的 罪行有關的 任何該等文件、 物件或 物質;
               或

        (ii)   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屬或 含有證明有人已犯該罪行的 證據的 任何該等文件、 物件或 物質。

(2) 根據第(1)款批出的 手令, 除授權警務人員採取該款所述的 行動外, 亦可授權手令指名的
其他人陪同該警務人員並協助他採取任何該等行動。

(3) 就本條而言,

 “處所”(premises) 包括任何地方及任何車輛、 列車、 船隻或 飛機。

(1996年制定)

 “處所”(prem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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