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罪行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非由律政司司長提起或 在 律政司司長同意下提起, 否則不得就第2條所訂的 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 訂) (2) 第(1)款的 規定不得阻止為了就某項罪行逮捕任何人而發出或 執行手令, 亦不得阻止任何被落案檢控的 人遭還押羈押或 獲得保釋。 (1996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