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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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保護條例 - SECT 33
親自提出上訴的權利
(1) 即使任何法律規則有相反的 規定, 上訴人可由律師代表或 親自根據本部在 法院展開和進行上訴。
(2) 任何屬法人團體的 人, 可藉為上訴而獲該法人團體的 董事局或 管理委員會通過決議授權的 該法人團體的 高級人員或
董事(而並非由律師代表)在 法 院展開和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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