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保護的通知
(1) 凡任何人─
(a) 已根據第17(1)或 25條就某品種取得權利; 及
(b) 出售該品種的 任何生殖材料, 則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 藉將該材料加上適當標籤或 其他識別資料,
以告知有關買家該等權利。
(2) 在 為施行第25(6)條而決定任何人是否有合理理由假定任何行為屬侵犯承授人的 權利時, 凡該項侵犯就某材料發生或
就繁殖自某材料的 材料發 生, 法院可考慮該承授人或 有關的
特許持有人(視情況所需)就該某材料已遵守第(1)款至何程度(如有遵守的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