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植物品種保護條例 - SECT 24
授權證的取消
(1) 處長可應承授人的 書面要求, 在 有關授權證的 有效期內的 任何時間將該授權證取消。
(2) 在 符合第(3)款的 規定下, 處長如信納有以下情況, 須在 授權證的 有效期內的 任何時間將該授權證取消─
(a) 在 有關申請中提供的 或 就該項申請而提供的 任何資料不正確, 且假若處長在 發給授權證前已知悉有關的
正確資料, 則本會拒絕發給該授權證;
(b) 有關品種在 有關申請提出時並非第18條所指的 新的 和獨特的 品種;
(c) 該品種並非第18條所指的 穩定的 和同質的 品種;
(d) 承授人在 獲發給授權證時並非該品種的 擁有人;
(e) 該品種的 承授人在 接獲由處長提出的 要求後, 沒有按該要求在 處長所指明的
期間內向處長提供能夠生產該品種且所生產品種具有其在 授權證發給時 所述特徵的 生殖材料;
(f) 該承授人在 接獲由處長的 要求後, 沒有按該要求在 處長所指明的 期間內容許處長視察為維持該品種而採取的
措施或 提供關於該品種的 文件或 資料;
(g) 沒有在 任何一年內就有關品種的 授權證繳付所訂明的 須予繳付的 任何年費;
(h) 沒有就有關品種的 生殖材料維持所訂明的 須予維持的 貯存量; 或
(i) 該承授人沒有遵守根據第29(2)條就該品種授予的 任何准許或 命令。
(3) 在 根據第(2)款取消任何授權證前, 處長須給予承授人擬如此行事的 書面通知, 而除非承授人在 該通知發出當日起的
28日內提出為何其授權證 不應被取消的 充分因由, 否則處長須在 該期間屆滿後將該授權證取消。
(4) 凡─
(a) 處長已根據第(2)(d)款取消某授權證; 及
(b) 已有任何申請(已就其發給上述授權證的 申請除外)在 不論是發給該授權證之前或 之後的
任何時間就有關品種提出, 則處長須處理就該品種提出的 所有申請, 猶如該授權證從來未予發給一樣。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