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證的有效期 (1) 處長須在 每份授權證上註明發給授權證的 日期。 (2) 除第24條(授權證的 取消)另有規定外, 每份授權證須自其發給的 日期起生效─ (a) 就任何訂明物種而言, 有效期為25年或 任何較長的 訂明期間; 及 (b) 就任何其他物種而言, 有效期為20年。 (3) 處長須在 註冊紀錄冊內記錄每份授權證的 發給日期和其他訂明詳情(如有的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