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人或多於2人各自培育或發現並發展的品種 除第20條另有規定外, 凡─ (a) 在 就某一品種發給授權證前, 有2份或 多於2份申請就該品種提出; (b) 處長信納該2名或 多於2名的 有關申請人屬各自培育或 發現並發展該品種的 人或 其繼承人; 及 (c) 處長信納如非因本條該2名或 多於2名的 申請人均有權或 均會有權就該品種獲發給授權證, 則處長須向該2名或 多於2名的 申請人中首先就該品種提出申請的 一名申請人發給授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