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植物品種保護條例 - SECT 13

申請授權證

第III部

植物品種權利的 授權證

(1) 每項申請均須以處長規定的 方式及格式提出, 並須─

   (a)  附同就有關種類的 品種而訂明的 數量的 生殖材料(如有的 話);

   (b)  由申請人或 代申請人填妥並簽署;

   (c)  指定某地址(該地址須在 香港境內), 以供就該項申請送達有關的 文件; 及

   (d)  附同訂明的 申請費用。

(2) 在 提出申請後的 訂明期間內, 申請人須─

   (a)  按處長所規定的 詳細程度, 向處長提供以下描述─

        (i)    有關品種的 來源和培育;

        (ii)   該品種的 植物學特徵; 及

        (iii)  申請人認為該品種可與其他品種辨別的 情況, 而在 該項申請提出時該等其他品種的 存在 屬眾所周知的
               事宜; 及

   (b)  向處長提供該品種的 建議名目。

(3) 在 處長提出要求後, 申請人須在 訂明期間內向處長提交─

   (a)  處長所指明的 另一些該有關品種的 生殖材料;

   (b)  處長認為屬有關的 且要求該申請人提交的 任何其他資料。

(4) 凡於處長辦事處接獲的 申請在 接獲時符合第(1)款的 規定, 則就本條例而言, 該項申請須當作是在 接獲時提出的 。

(5) 凡於處長辦事處接獲的 申請在 接獲時並不符合第(1)款的 規定, 則就本條例而言, 該項申請須當作是在
其存留於該辦事處的 期間首度符合該款規 定時提出的 。

(6) 如處長信納某項申請符合第(1)款的 規定, 須─

   (a)  在 憲報公告該項申請的 提出; 及

   (b)  據此告知申請人。

(7) 處長須在 憲報公告某一品種的 每個建議名目, 而該名目是由申請人提供予處長且是處長認為符合訂明規定的 。

(8) 就第(2)(a)(iii)款及第18(4)(b)條而言, 如─

   (a)  已根據本條例就某品種發給授權證或 提出申請;

   (b)  已在 任何聯盟成員國就某品種發給相等的 授權證或 提出相等的 申請;

   (c)  某品種已在 任何公布中被精確地描述;

   (d)  某品種出現於或 已載列於任何參考標本集中; 或

   (e)  某品種已予栽培或 已推出市場一段超逾訂明期間的 期間, 則該品種屬眾所周知一事即獲確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