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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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保護條例 - SECT 13
申請授權證
第III部
植物品種權利的 授權證
(1) 每項申請均須以處長規定的 方式及格式提出, 並須─
(a) 附同就有關種類的 品種而訂明的 數量的 生殖材料(如有的 話);
(b) 由申請人或 代申請人填妥並簽署;
(c) 指定某地址(該地址須在 香港境內), 以供就該項申請送達有關的 文件; 及
(d) 附同訂明的 申請費用。
(2) 在 提出申請後的 訂明期間內, 申請人須─
(a) 按處長所規定的 詳細程度, 向處長提供以下描述─
(i) 有關品種的 來源和培育;
(ii) 該品種的 植物學特徵; 及
(iii) 申請人認為該品種可與其他品種辨別的 情況, 而在 該項申請提出時該等其他品種的 存在 屬眾所周知的
事宜; 及
(b) 向處長提供該品種的 建議名目。
(3) 在 處長提出要求後, 申請人須在 訂明期間內向處長提交─
(a) 處長所指明的 另一些該有關品種的 生殖材料;
(b) 處長認為屬有關的 且要求該申請人提交的 任何其他資料。
(4) 凡於處長辦事處接獲的 申請在 接獲時符合第(1)款的 規定, 則就本條例而言, 該項申請須當作是在 接獲時提出的 。
(5) 凡於處長辦事處接獲的 申請在 接獲時並不符合第(1)款的 規定, 則就本條例而言, 該項申請須當作是在
其存留於該辦事處的 期間首度符合該款規 定時提出的 。
(6) 如處長信納某項申請符合第(1)款的 規定, 須─
(a) 在 憲報公告該項申請的 提出; 及
(b) 據此告知申請人。
(7) 處長須在 憲報公告某一品種的 每個建議名目, 而該名目是由申請人提供予處長且是處長認為符合訂明規定的 。
(8) 就第(2)(a)(iii)款及第18(4)(b)條而言, 如─
(a) 已根據本條例就某品種發給授權證或 提出申請;
(b) 已在 任何聯盟成員國就某品種發給相等的 授權證或 提出相等的 申請;
(c) 某品種已在 任何公布中被精確地描述;
(d) 某品種出現於或 已載列於任何參考標本集中; 或
(e) 某品種已予栽培或 已推出市場一段超逾訂明期間的 期間, 則該品種屬眾所周知一事即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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