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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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 - SECT 75
就遵從執行通知的情況進行的調查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如─
(a) 正式調查的 範圍述明調查的 目的 為決定執行通知的 任何規定是否正在 或 已經執行, 但第68(2)(b)條不適用; 及
(b) 第67(3)條就該項調查獲遵守, 而遵守的 日期(“開始遵守日期”)是在 執行通知成為最終通知之後的 5年內,
委員會可無需得到政務司司長同意, 而為該項調查的 目的 根據第68(1)條在 有關期間內送達通知。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 在 第(1)款中,
“有關期間”(relevant period) 指自開始遵守日期開始至以下日期為止的 期間, 以下兩個日期之中, 以較
遲者為準─
(a) 第(1)(b)款所指的 5年期間屆滿之日;
(b) 開始遵守日期2周年之日。
(1995年制定)
“有關期間”(relevant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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