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間接獲得或享用利益等 (1) 在 本條例中提述由任何人讓他人可獲得或 享用利益、 服務或 設施, 並不局限於由該人自己所提供的 利益、 服務或 設施, 而是包括該人有權就任何其 他人(“實際提供者”)所提供的 利益、 服務或 設施而提供方便, 以讓他人可獲得或 享用該等利益、 服務或 設施的 手段。 (2) 凡任何人以歧視性的 方式讓他人可獲得或 享用利益、 服務或 設施, 但因本條例某條文而在 某些情況下不成為違法, 則該條文的 效力亦延伸適用於任 何實際提供者在 本條例下的 法律責任。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