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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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 - SECT 53

某些團體所提供歧視性的訓練

(1) 任何人如就某特定工作, 作出以下作為或 與之有關的 作為─

   (a)  只讓殘疾人士或 只讓非殘疾人士可享用有助其勝任該工作的 訓練設施; 或

   (b)  只鼓勵殘疾人士或 只鼓勵非殘疾人士把握擔任該工作的 機會, 而該人合理地覺得, 在 緊接作出該作為之前的
        12個月內, 並無殘疾人士或 非殘疾人士(視屬何情況而定)在 香港擔任該工作, 或 相比之下殘疾人士或
        非殘疾人士在 香港擔 任該工作的 人數甚少, 則第III、 IV或 V部並不將該作為定為違法。

(2) 本條並不就被第11條定為違法的 歧視而適用。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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