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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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 - SECT 43
歧視性的廣告
(1) 任何人如發布或 安排發布廣告, 而該廣告顯示或 可合理地被理解為顯示有人意圖作出憑藉第III或 IV部而屬違法或
可屬違法的 作為, 即屬違 法。
(2) 如意圖作出的 作為事實上不會屬違法, 則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的 廣告。
(3) 被第(1)款定為違法的 廣告的 發布人如證明─
(a) 安排發布該廣告的 人曾向他作出陳述, 意謂由於第(2)款的 實施, 該項發布不會屬違法, 而他是依據該陳述行事;
及
(b) 他依據該陳述行事是合理的 , 即無須就該廣告的 發布負上第(1)款下的 任何法律責任。
(4) 任何人明知而作出或 罔顧後果地作出第(3)款所提述的 種類的 陳述, 而該陳述在 要項上屬虛假或 有誤導性,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4級罰 款。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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