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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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 - SECT 42

要求提供資料

(1) 如因為第III或 IV部的 另一條文, 使任何人在 某些特定情況下就作出某一作為而歧視另一人會屬違法, 則該首述的
人若要求或 規定該另一人在 與該作為的 作出有關連的 情況下或 為該作為的 作出的 目的 而提供的
資料(不論藉填寫表格或 其他方式), 但在 相同或 並無重大分別的 情況下非殘疾人士是不會被要求或 規定
提供該等資料的 , 即屬違法。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如因為第11(1)條, 某人於某些特定情況下就作出某一作為歧視另一人會屬違法, 該首述的
人若要求或 規定該另一 人在 與該作為的 作出有關連的 情況下, 或 為了該作為的 作出的 目的 , 提供屬醫務性質的
資料(不論藉填寫表格或 其他方式), 即屬違法。

(3) 如某些屬醫務性質的 資料, 對決定某人會否能夠執行有關職位的 固有要求或 會需要提供沒有殘疾的 人所不需的
服務或 設施是必要的 , 則第

(2)款並不將另一人要求或 規定該人提供該等資料定為違法。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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