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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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 - SECT 41
歧視性的做法
第V部
其他違法作為
(1) 在 本條中,
“歧視性的 做法”(discriminatory practice) 指施加一項要求或 條件而導致歧視作為, 而憑藉與第
6(b)條一併理解的 第III或 IV部任何條文, 該項歧視作為屬違法; 或 指施加一項要求或 條件, 而假如被施加該項要求或
條件的 人並非全屬殘疾人士則相當可能會導 致上述歧視作為。
(2) 任何人如─
(a) 施行歧視性的 做法; 或
(b) 施行任何做法或 其他安排, 而在 任何情況下會令致他需要施行歧視性的 做法, 則在 他如此行事期內,
即屬違反本條。
(3) 就違反本條而提出的 法律程序, 只可由委員會按照第73、 74、 75、 76及77條的 條文提出。
(1995年制定)
“歧視性的 做法”(discriminatory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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