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殘疾歧視條例 - SECT 41

歧視性的做法

第V部

其他違法作為

(1) 在 本條中,

 “歧視性的 做法”(discriminatory practice) 指施加一項要求或 條件而導致歧視作為, 而憑藉與第
6(b)條一併理解的 第III或 IV部任何條文, 該項歧視作為屬違法; 或 指施加一項要求或 條件, 而假如被施加該項要求或
條件的 人並非全屬殘疾人士則相當可能會導 致上述歧視作為。

(2) 任何人如─

   (a)  施行歧視性的 做法; 或

   (b)  施行任何做法或 其他安排, 而在 任何情況下會令致他需要施行歧視性的 做法, 則在 他如此行事期內,
        即屬違反本條。

(3) 就違反本條而提出的 法律程序, 只可由委員會按照第73、 74、 75、 76及77條的 條文提出。

(1995年制定)

 “歧視性的 做法”(discriminatory practice)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