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1)及28條的其他例外情況 第26(1)及28條不適用於以下歧視─ (a) 被附表4第1欄所指明的 本條例任何條文或 部定為違法的 歧視; 或 (b) 如無附表4第2欄所指明的 本條例的 任何條文或 部, 便會被附表4第1欄所指明的 本條例任何條文或 部定為違法的 歧視。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