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殘疾及為其他原因而作出的作為 如─ (a) 某作為是為2個或 2個以上的 原因而作出的 ; 及 (b) 其中一個原因是某人的 殘疾(不論該原因是否作出該作為的 主要原因或 一個重要原因), 則就本條例而言, 該作為即視為是為(b)段所指明的 原因而作出的 。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