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殘疾歧視條例 - SECT 27

服務及設施的例子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26條所提述的 服務及設施舉例如下─

   (a)  進入及使用公眾人士或 部分公眾人士獲准進入的 地方;

   (b)  酒店、 旅館或 其他同類機構所提供的 住宿設施;

   (c)  以銀行服務或 保險服務形式提供的 設施, 或 撥款、 貸款、 信貸或 金融設施;

   (d)  教育設施, 包括公開考試的 主辦;

   (e)  娛樂設施、 康樂設施或 使人恢復精神的 設施;

   (f)  交通運輸或 旅遊設施;

   (g)  與交通運輸或 旅遊有關的 服務;

   (h)  與電訊有關的 服務;

   (i)  任何專業或 行業所提供的 服務;

   (j)  以下機構或 業務所提供的 服務─

        (i)    -(ii)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iii)  政府任何部門; 或

        (iv)   政府承辦或 屬下的 任何業務。

(1995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