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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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 - SECT 27
服務及設施的例子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26條所提述的 服務及設施舉例如下─
(a) 進入及使用公眾人士或 部分公眾人士獲准進入的 地方;
(b) 酒店、 旅館或 其他同類機構所提供的 住宿設施;
(c) 以銀行服務或 保險服務形式提供的 設施, 或 撥款、 貸款、 信貸或 金融設施;
(d) 教育設施, 包括公開考試的 主辦;
(e) 娛樂設施、 康樂設施或 使人恢復精神的 設施;
(f) 交通運輸或 旅遊設施;
(g) 與交通運輸或 旅遊有關的 服務;
(h) 與電訊有關的 服務;
(i) 任何專業或 行業所提供的 服務;
(j) 以下機構或 業務所提供的 服務─
(i) -(ii)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iii) 政府任何部門; 或
(iv) 政府承辦或 屬下的 任何業務。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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