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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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 - SECT 23
其他騷擾
(1) 第16條所適用的 組織的 任何成員, 如對正在 謀求成為該組織的 成員或 已是該組織的 成員的 殘疾人士作出騷擾,
即屬違法。
(2) 第17條所提述的 主管當局或 團體的 任何成員, 如對正在 謀求獲得某項授權或 資格(即該條所指並且是該主管當局或
團體所能夠授予的 授權或 資 格)的 殘疾人士作出騷擾, 即屬違法。
(3) 如有殘疾人士正在 謀求或 接受有助他勝任某項僱用的 訓練, 則任何提供該等訓練設施的
人如對該殘疾人士作出騷擾, 即屬違法。
(4) 任何─
(a) 經營職業介紹所的 人; 或
(b) 職業介紹所的 職員, 如在 要約提供或 提供該行的 任何服務予殘疾人士的 過程中, 對該人作出騷擾, 即屬違法。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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