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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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本條例旨在 將基於任何人的 弱能而在 僱用、 處所提供、 教育、 加入合夥、 獲得職工會或 會社的 會員資格、
進入處所通道、 進入教育機構就讀、 享用體育設施以至貨品、 服 務、 設施的 提供方面對他們的 歧視定為違法作為;
就針對殘疾人士的 騷擾及中傷、 擴大平等機會會的 職權及相關目的 訂定條文。
(1995年制定)
[第62、64及65條 } 1996年5月20日 1996年第184號法律公告
其他條文, 但第III部、 第33(1)、 (2)及(4)、 39(4)、 48(1)及(3)、 48(2)(關乎代理人(而該代理人亦為其主事人的 僱員)的
範圍內的 該條)、 49(2)(述及僱員或 僱主的 範圍的 該條)及84條、 附表3及在 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對─
(a) 第III部的 條文或 該部內的 任何條次或 條文; 及
(b) 上述的 任何條次或 附表, 作出提述的 範圍內的 該等其他條文, 除外 }
}
}
}
}
}
}
}
1996年9月20日
1996年第395號法律公告 餘下條文 } 1996年12月20日 1996年第558號法律公告]
(本為1995年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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