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487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因他人殘疾及為其他原因而作出的作為
4. 不合情理的困難
5. 適用範圍
6. 對殘疾人士等的歧視
7. 使人受害的歧視
8. 根據第6條比較個案
9. 歧視(具減輕患情或治療作用的裝置及輔助器材)
10. 歧視(傳譯員、閱讀者及助理人員)
11. 對申請人及僱員的歧視
12. 當非殘疾是真正的職業資格時的例外情況
13. 對合約工作者的歧視
14. 在香港的機構的僱用一詞的涵義
15. 合夥
16. 職工會等
17. 授予資格的團體
18. 從事職業訓練的人
19. 職業介紹所
20. 對佣金經紀人的歧視
21. 政府
22. 僱員等
23. 其他騷擾
24. 教育
25. 進入處所
26. 貨品、服務及設施
27. 服務及設施的例子
28. 在處置或管理處所方面的歧視
29. 歧視︰同意轉讓或分租
30. 小型住宅的例外情況
31. 志願團體的例外情況
32. 第26(1)及28條的其他例外情況
33. 大律師所作或與大律師有關的歧視
34. 會社
35. 體育
36. 政府
37. 教育機構
38. 在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方面的騷擾
39. 其他騷擾
40. 第IV部的適用範圍
41. 歧視性的做法
42. 要求提供資料
43. 歧視性的廣告
44. 指示他人作出歧視
45. 施壓以使他人作出歧視
46. 中傷
47. 嚴重中傷的罪行
48. 僱主及主事人的法律責任
49. 協助他人作出違法作為
50. 特別措施
51. 慈善
52. 保險等
53. 某些團體所提供歧視性的訓練
54. 其他歧視性的訓練等
55. 就職工會等進行的選舉
56. 間接獲得或享用利益等
57. 為保護殘疾人士而作出的作為
58. 根據法定權限作出的作為獲豁免而不受第IV部某些條文所規管
59. 提述職業訓練一詞的解釋
60. 進一步的例外情況
61. 傳染病
62. 委員會的職能及權力
63. 附表2、3及5的檢討
64. 轉授
65. 實務守則
66. 進行正式調查的權力
67. 調查範圍
68. 獲取資料的權力
69. 就正式調查作出的建議及報告
70. 對披露資料的限制
71. 對因違反條例而提出法律程序的限制
72. 根據第III或IV部提出的申索
73. 執行通知的發出
74. 反對執行通知的上訴
75. 就遵從執行通知的情況進行的調查
76. 執行通知登記冊
77. 持續的歧視、騷擾或中傷
78. 第42、43、44及45條的執行
79. 對受屈人士獲取資料等的協助
80. 以調解方式提供協助
81. 調解以外的其他協助
82. 提出法律程序的限期
83. 合約的有效性及修正
84. 建築批准
85. 規則
86. 授權提出若干法律程序的規例
87. 附表的修訂
88.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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