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CHEDULE 5
訂明事宜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32(4)條]
1. 進行有關的 核對程序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2. 將成為有關的 核對程序的 標的 之個人資料的 種類。
3. 假使有關的 核對程序導致對有關的 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行動, 便相當可能對該人做成的 後果。
4. 將會予以依循以令資料當事人能夠─ (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修訂)
(a) 就由有關的 核對程序所產生或 核實的 任何個人資料;
(b) 在 有任何不利行動對資料當事人採取前, 作出改正資料要求的 實務及程序(如有的 話)。
(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修訂)
5. 將會予以依循以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由有關的 核對程序所產生或 核實的 任何個人資料的 準確性的
實務及程序(如有的 話)。
6. 任何該等資料當事人是否會在 有關的 程序首次進行前獲告知該項程序。
7. 有關的 核對程序是否有切實可行的 交替性措施。
8. 進行有關的 核對程序將會帶來的 利益。
(1995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