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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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CHEDULE 3
訂明資訊
〔 第14(10)條〕
1. 資料使用者的 地址及姓名或 名稱。
2. 凡資料使用者就某些個人資料而屬資料使用者, 一項對該等資料所屬的 種類的 描述。
3. 凡第2項所提述的 個人資料是或 將會是由資料使用者為某目的 或 某些目的 而收集、 持有、 處理或 使用的 ,
一項對該目的 或 該等目的 的 描述。
4. 凡資料使用者向或 擬向或 可能欲向某類別的 人披露第2項所提述的 個人資料, 一項對該類別的 描述。
5. 凡資料使用者將或 擬將或 可能欲將第2項所提述的 個人的 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的 某些地方, 該等地方的 名稱或
一項對該等地方的 描述。
6. 向資料使用者作出的 查閱資料要求須向其提出的 個人的 姓名及地址。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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