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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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CHEDULE 2

專員的財務事宜等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第5(7)、 10(2)(c)
及71條]

1. 專員的 資源等

(1) 專員的 資源計有─

   (a)  以下一切款項─

        (i)    經立法會撥作委員會用途並由政府付予專員的 款項; 及 (由1999年第34號第3條修訂)

        (ii)   由政府以其他方式提供予專員的 款項; 及

   (b)  所有其他款項及財產, 包括專員所收的 饋贈、 捐贈、 費用、 租金、 利息及累積的 收益。

(2)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就專員在 任何財政年度內可支出的 款額, 向專員發出一般性或 具體的 書面指示,
而專員須予遵從。 (由1997年 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3) 為免生疑問, 現聲明︰ 須付予─

   (a)  專員; 或

   (b)  根據本條例第9(1)條僱用或 聘用的 人, 的 薪酬或 其他利益及其開銷費須自專員的 資源撥付。

2. 借款權力

(1) 在 符合第(2)款的 規定下, 專員為履行其在 本條例下的 責任或 執行其在 本條例下的 職能,
可以透支方式借入所需款項。

(2)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後可就專員根據第(1)款可借入的 款額, 向專員發出一般性或
具體的 書面指示, 而專員須予 遵從。

(3) 專員為履行其在 本條例下的 責任或 執行其在 本條例下的 職能, 可藉透支以外的 方式借入所需款項,
但須得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經諮詢財經事務 及庫務局局長後給予的 批准。

(4) 貸款給專員的 人無須查究專員借款是否合法或 合乎規定, 或 所籌集的 款項是否妥為運用,
亦無須因為有任何不合法或 不合乎規定的 事, 或 有關款項 運用不當或 不予運用而蒙受不利。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3. 盈餘資金的 投資

(1) 在 符合第(2)款的 規定下, 專員可將非即時需支用的 款項投資。

(2) 專員依據第(1)款將其款項投資的 方式, 必須得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後給予的 批准。
(由1997年第 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3) 第(1)款不受本條例第10(1)條規限。

4. 專員的 帳目、 審計及年報

(1) 專員須就其所有財務往來安排備存妥善的 帳目。

(2) 在 財政年度屆滿後, 專員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擬備專員帳目的 報表, 其中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3) 專員須委任一名核數師, 該核數師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審計第(1)款規定須備存的 帳目及第(2)款規定須擬備的
帳目報表, 並就該報表向 專員提交報告。

(4) 在 財政年度屆滿後9個月內(或 在 政務司司長准許的 較長期間內), 專員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以下文件提交政務司司長, 而政務司司長則須 安排將之提交立法會省覽─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34號第3條修訂)

   (a)  一份專員在 該年度內的 事務的 報告, 報告須包括一項縱覽, 內容是在 專員職能範圍之內的 事宜, 在
        該年度內的 發展;

   (b)  第(2)款規定的 該年度帳目報表一份; 及

   (c)  核數師就該帳目報表所作的 報告。

(5) 本條不受本條例第10(1)條規限。

5. 審計署署長的 審核

(1) 審計署署長可就任何財政年度, 對專員在
執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時使用其資源是否合乎經濟原則及講求效率及效驗的 情況, 進行審核。

(2) 在 符合第(3)款的 規定下, 審計署署長有權在 任何合理時間, 查閱他為進行本條下的 審核而可能合理地需要的
一切文件, 並有權向持有該等文件 的 人或 對該等文件負責的 人, 要求提交他認為為該目的 而合理地需要的
資料及解釋。

(3) 第(2)款只適用於由專員保管及控制的 文件。

(4) 審計署署長可向立法會主席提交關於他根據本條進行的 審核的 結果的 報告。 (由1999年第34號第3條修訂)

(5) 第(1)款的 施行不得令審計署署長有權質疑專員的 政策目的 是否可取。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6. 豁免徵稅

(1) 專員豁免繳交《 稅務條例》 (第112章)下的 徵稅。

(2) 為免生疑問, 現聲明︰ 第(1)款不適用於第1(3)條所提述的 由專員的 資源撥付予專員的 薪酬、 利益或 開銷費,
亦不就該等薪酬, 利益或 支出 而適用。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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