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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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CHEDULE 1
保障資料原則
[第2(1)及(6)條]
1. 第1原則─收集個人資料的 目的 及方式
(1) 除非─
(a) 個人資料是為了直接與將會使用該等資料的 資料使用者的 職能或 活動有關的 合法目的 而收集;
(b) 在 符合(c)段的 規定下, 資料的 收集對該目的 是必需的 或 直接與該目的 有關的 ; 及
(c) 就該目的 而言, 資料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 否則不得收集資料。
(2) 個人資料須以─
(a) 合法; 及
(b) 在 有關個案的 所有情況下屬公平, 的 方法收集。
(3) 凡從或 將會從某人收集個人資料, 而該人是資料當事人, 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 步驟, 以確保─
(a) 他在 收集該等資料之時或 之前, 以明確或 暗喻方式而獲告知─
(i) 他有責任提供該等資料抑或 是可自願提供該等資料; 及
(ii) (如他有責任提供該等資料)他若不提供該等資料便會承受的 後果; 及
(b) 他─
(i) 在 該等資料被收集之時或 之前, 獲明確告知─ (A) 該等資料將會用於甚麼目的 (須一般地或
具體地說明該等目的 ); 及 (B) 該等資料可能移轉予甚麼類別的 人; 及
(ii) 在 該等資料首次用於它們被收集的 目的 之時或 之前, 獲明確告知─ (A)
他要求查閱該等資料及要求改正該等資料的 權利; (B) 該等要求可向其提出的 個人的 姓名及地址, 但在
以下情況屬例外︰ 該等資料是為了在 本條例第VIII部中指明為個人資料就其而獲豁免而不受第6保障資料原則的
條文所管限的 目的 而收集, 而遵守本款條文相當可 能會損害該目的 。
2. 第2原則─個人資料的 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1) 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 步驟, 以─
(a) 確保在 顧及有關的 個人資料被使用於或 會被使用於的 目的 (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 目的 )下,
該等個人資料是準確的 ;
(b) 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在 顧及有關的 個人資料被使用於或 會被使用於的 目的 (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 目的 )下,
該等個人資料是不準確時, 確保─
(i) 除非該等理由不再適用於該等資料(不論是藉着更正該等資料或 其他方式)及在 此之前,
該等資料不得使用於該目的 ; 或
(ii) 該等資料被刪除;
(c) 在 於有關個案的 整體情況下知悉以下事項屬切實可行時─
(i) 在 指定日當日或 之後向第三者披露的 個人資料, 在 顧及該等資料被使用於或 會被使用於的 目的
(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 目的 )下, 在 要項上是不準確 的 ; 及
(ii) 該等資料在 如此披露時是不準確的 , 確保第三者─ (A) 獲告知該等資料是不準確的 ; 及 (B)
獲提供所需詳情, 以令他能在 顧及該目的 下更正該等資料。
(2) 個人資料的 保存時間, 不得超過將其保存以貫徹該等資料被使用於或 會被使用於的 目的 (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 目的
)所需的 時間。
3. 第3原則─個人資料的 使用
如無有關的 資料當事人的 訂明同意, 個人資料不得用於下列目的 以外的 目的
─
(a) 在 收集該等資料時會將其使用於的 目的 ; 或
(b) 直接與(a)段所提述的 目的 有關的 目的 。
4. 第4原則─個人資料的 保安
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 步驟, 以確保由資料使用者持有的 個人資料(包括採用不能切實可行地予以查閱或 處理的 形式的
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 或 意外的 查閱、 處 理、 刪除或 其他使用所影響, 尤其須考慮─
(a) 該等資料的 種類及如該等事情發生便能做成的 損害;
(b) 儲存該等資料的 地點;
(c) 儲存該等資料的 設備所包含(不論是藉自動化方法或 其他方法)的 保安措施;
(d) 為確保能查閱該等資料的 人的 良好操守、 審慎態度及辦事能力而採取的 措施; 及
(e) 為確保在 保安良好的 情況下傳送該等資料而採取的 措施。
5. 第5原則─資訊須在 一般情況下可提供
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 步驟, 以確保任何人─
(a) 能確定資料使用者在 個人資料方面的 政策及實務;
(b) 能獲告知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 個人資料的 種類;
(c) 能獲告知資料使用者持有的 個人資料是為或 將會為甚麼主要目的 而使用的 。
6. 第6原則─查閱個人資料
資料當事人有權─
(a) 確定資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屬其資料當事人的 個人資料;
(b) 要求─
(i) 在 合理時間內查閱;
(ii) 在 支付並非超乎適度的 費用(如有的 話)下查閱;
(iii) 以合理方式查閱; 及
(iv) 查閱採用清楚易明的 形式的 , 個人資料;
(c) 在 (b)段所提述的 要求被拒絕時獲提供理由;
(d) 反對(c)段所提述的 拒絕;
(e) 要求改正個人資料;
(f) 在 (e)段所提述的 要求被拒絕時獲提供理由; 及
(g) 反對(f)段所提述的 拒絕。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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