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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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9
專員的職員等
(1) 專員可─
(a) 僱用他認為合適的 人士(包括從事技術工作的 人士及專業人士); 及
(b) 以僱用以外的 方法聘用他認為合適的 從事技術工作的 人士或 專業人士, 以協助他執行其在 本條例下的
職能及行使其在 本條例下的 權力。
(2) 專員須─
(a) 釐定可根據第(1)(a)款僱用的 任何人或 任何屬於可根據該款僱用的 某類別人士的 人的 薪酬及決定僱用該人的
條款及條件;
(b) 釐定可根據第(1)(b)款聘用的 任何人或 任何屬於可根據該款僱用的 某類別人士的 人的 薪酬及決定聘用該人的
條款及條件。
(3) 專員可─
(a) 發放或 提供資金以備發放退休金、 酬金及退休利益予僱員;
(b) 為僱員及其受養的 人的 福利, 提供其他利益;
(c) 批准付款予已去世的 僱員的 遺產代理人, 或 在 該僱員去世時倚靠他供養的 任何人, 不論付款是否在
法律上應付的 。
(4) 為提供資金作發放第(3)款所指的 退休金、 酬金、 利益及付款之用, 專員可─
(a) 設立、 管理及掌管任何基金或 計劃; 或
(b) 與任何公司或 組織作出安排, 由該公司或 組織單獨或 聯同專員設立、 管理及掌管任何基金或 計劃。
(5) 專員可向第(4)款所提述的 基金或 計劃供款, 並可要求僱員向該基金或 計劃供款。
(6) 在 本條例中,
“僱員”(employees) 包括專員指明的 任何類別的 僱員, 而在 第(3)款中, 包括前度僱員。
(1995年制定)
“僱員”(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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