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例─費用 (1) 專員可訂立規例訂明須就任何事項、 服務或 設施(根據本條例是須就該事項、 服務或 設施繳付訂明費用予專員的 )付給專員的 費用。 (2) 根據第(1)款訂立的 規例所訂明的 任何費用款額, 不須受以參照有關的 行政成本或 其他成本的 方式的 限制(該等行政成本及其他成本是指就提供 有關費用所關乎的 事項、 服務或 設施而招致或 相當可能招致的 ); 專員亦可就規例中指明的 某些情況或 某些個案而為相同的 事項、 服務或 設施訂明不同的 費用。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