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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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66
補償
(1)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個人如因符合以下說明的 違反事項而蒙受損害, 則該名個人有權就該損害向有關的
資料使用者申索補償─
(a) 遭違反的 是本條例下的 規定;
(b) 違反規定者是資料使用者; 及
(c) 該違反規定事項全部或 部分關乎個人資料而該名個人是資料當事人。
(2) 為免生疑問, 現聲明︰ 第(1)款所提述的 損害可以是或 可包括對感情的 傷害。
(3) 在 憑藉本條針對任何人提出的 法律程序中, 如證明以下事項, 即為免責辯護─
(a) 該人已採取在 所有情況下屬合理所需的 謹慎措施, 以避免有關的 違反規定事項發生; 或
(b) 在 因有關的 個人資料不準確而發生的 有關違反規定事項的 個案中, 該個人資料準確地記錄有關的
資料使用者從資料當事人或 第三者處所收到或 取得 的 資料。
(4) 凡因有關的 個人資料不準確而發生第(1)款所提述的 違反規定事項, 並因此而導致有關的 個人蒙受該款所提述的
損害, 則不得就緊接本條開始實 施後1年期屆滿前的 任何時間所發生的 損害, 根據該款獲支付補償。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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